政府開放資料法(草擬)

政府開放資料法

第 一 章  總則 (立法理由、好處、透明、公務之間的合作、宣示與國際層次的整合)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開放資料體制,強化政府開放資料之推動,以確保政府開放資料之普及與推廣,特制定本法。政府開放資料之推動與說明,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 二 章  開放資料定義及原則 (國際格式、授權、開放資料作為預設、隱私與個資)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三 章  開放資料組織及職掌(會報、負責局處、二三級機關設置資料長、開放資料諮詢小組、地方政府誰要負責、KPI、考試院公職項目、開放資料人才培訓...)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四 章  開放資料計畫 (誰要擬定推動計畫、推廣給公務與民間、平台維護、預算編列、計畫目標和方向、公務員資訊教育與培訓)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五 章  開放資料爭議處理 (資料錯誤的究責、爭議調解機制及人員組成、相衝突的法規如何處理、施行後持續意見蒐集、兩年修一次、與時俱進修訂、限制開放的原則及但書、...)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N 章  附則 (...)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可能增補

政府開放資料法施行細則

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

開放資料計畫擬訂作業程序

各地方/各部會 政府開放資料原則與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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