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開放資料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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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製作

1、 服務建議書製作原則

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內容需涵蓋本專案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之規定。服務建議書依附錄規定之章節順序製作,且盡量提供完整詳盡之資料,超過規格增列提供之項目,請於服務建議書適當之章節內說明並標註〝(優規)〞字樣,若有額外之補充與建議,可於適當位置另做註解或另闢章節加以描述,惟不得變更所規定之服務建議書原始順序。

2、 裝訂格式

(1) 服務建議書除封面外,應於首頁放置評選項目與服務建議書內容頁碼對照表,次頁放置需求功能規格對照表及軟、硬體設備清單,接續放置目錄頁次,並於各頁下方中央加註頁碼。

(2) 服務建議書中文縱向橫書由左自右繕打,需具目錄,內容需註明頁次,字體為標楷體,字型大小除各章節標題16點外,其餘內容以14點為原則。

(3) 制定格式為A4尺寸,相關圖表文件,必要時得使用較大紙張製作,但裝訂時需內摺成A4尺寸,裝訂邊在左,不得以活頁方式裝訂,並採雙面列印。

(4) 服務建議書封面應註明廠商名稱、本計畫名稱。

3、 服務建議書交付事宜

(1) 份數:服務建議書乙式(含附件)15份、電子檔光碟片2份。

評選配分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技術建議 系統架構、規劃、設計方法(含系統安全、效能、操作、控制、整合等功能特性)
系統功能完整性、整合性、簡便性、親和性、可靠性、未來擴充性
系統作業程序與測試方法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技術與建議
對本專案的瞭解程度
系統維運技術及能力
創意構想及優規
40
管理建議 廠商整體開發經驗與技術能力(含實際開發之系統及相關證照)
過去曾參與類似本專案相關之經驗
本專案參與人員之資歷及人力配置(含成員之學經歷、年資與相關證照)
專案管理工作項目、交付項目、時程規劃、查核項目
需求異動與品質保證之作法
作業導入、教育訓練方案及保固維護
30
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之合理性(含本專案系統功能需求所需費用及專案所需人力分析)
保固期滿後,維護費成本分析
20
簡報及詢答 簡報內容及詢答 10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1. 登記、設立或立案之證明
  2. 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納稅之證明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須知

A、資格審查:

於103年4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 分,假本院群賢樓802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

B、評選:

1、 資格審查時公布規格評選時間及地點。

2、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3、 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院將建議書及有關資料交由本專案評選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投標廠商須依排定之規格評選日期時間,向本專案評選委員進行簡報(15分鐘,參加簡報人數以5人為限,且簡報人員以本專案計畫之專案負責人或專案經理為限,未依規定時間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及詢答之權利,評選委員逕行依服務建議書評分,其評選項目「(四)簡報、詢答」以零分計算),並接受評選委員之詢答,詢答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投標廠商回答時間10分鐘,必要時主席得酌予延長。投標廠商不得自行因澄清、說明或補充等理由,而要求變動所提服務建議書之內容。

C、議價及決標方式:

1、 本院將評選結果簽報首長核定後,再擇期通知廠商到院公布結果,並與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辦理議價。

2、 如廠商報價進入底價時,由其得標。

3、 廠商報價超過底價時,若經三次以內減價進入底價,則由其得標;否則由次一序位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4、 如所有優勝廠商經三次減價後,所報價格仍超過底價時,本院得宣佈廢標或依有關規定辦理。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及其電子檔光碟片、「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資料調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等。

1、「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式2份,須按本專案「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之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2、「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資料調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各1份,並須視表單要求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內報價)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5、 押標金金額:

        (1)一定金額:新臺幣  叁拾伍  萬元整

27、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除現金外,並隨同標單投遞。

28、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至本院總務處出納科繳交,電話:(02)23585198

29、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新臺幣   柒拾  萬元整;

31、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之日起14日內。

32、 保固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貳拾  萬元整。

35、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受款人請填立法院)。各項押標金所需相關文件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下載http://www.pcc.gov.tw/。

36、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38、 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44、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資格:公司。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3)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46、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請依本專案「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規定辦理。

47、 委託廠商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出資委託廠商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於開發或維護完成後,以機關為著作人,並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廠商於開發或維護完成該應用軟體時,取得機關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機關同意。

48、 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禁止分包工作項目詳契約書。

54、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55、 投標文件須於103年 4 月 22 日9時29分前,以郵遞方式寄達本院總務處庶務科或於開標日開標前由專入送達開標地點。

契約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機關辦理事項:

1.協助廠商進行對本專案各項業務之瞭解。

2.協助廠商獲得本專案工作所需之公務部門資訊資源。

3.提供廠商進行本專案驗收測試環境之必要支援。

(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基本作業服務

□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

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

1.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廠商應提供以下之服務,為機關開發應用軟體系統(內容詳附件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 

(2)開發規格說明。

(3)系統設計與分析。

(4)程式設計。

(5)測試、安裝、訓練、技術文件及所產生或開發原始碼之提供。但不含廠商使用第三人軟體之原始碼。

(6)其他:

(6-1)教育訓練:於驗收前或保固期間提供相關人員(不限人數)至少6小時以上之教育訓練,並負責製作、提供上課講義。

(6-2)保固服務。

2.交付項目:

(1)全部軟體之各項文件、手冊、光碟片等。

(2)所有本專案所需之軟體開發著作權證明與套裝軟體使用授權證明。

(3)交付內容:

(3-1)專案管理計畫書(第1期,決標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

(3-2)系統功能需求規格書(第1期)。

(3-3)系統設計規格書。(第1期)

(3-4) 立法院開放資料標準規範書(第1期)。

(3-5)作業系統合法授權2套(第1期)。

(3-6)程式設計規格書(第2期)。

(3-7)系統測試計畫書(廠商應提出完善的系統測試及驗證計畫,包含原始碼檢測、程式上線前進行安全漏洞檢測、系統回應時間及本院資訊安全規範之系統壓力測試、系統滲透測試等,第2期)。

(3-8)系統測試報告書(廠商應提出完善的系統測試及驗證程序報告,包含原始碼檢測、程式上線前進行安全漏洞檢測、系統回應時間及本院資訊安全規範之系統壓力測試、系統滲透測試等,第2期)。

(3-9)系統上線計畫書(內含教育訓練計畫、上線影響評估及失敗因應對策,第2期)。

(3-10)保固維護計畫書(第2期)。

(3-11)系統管理維護手冊(第2期)。

(3-12)操作手冊(適用對象:本院相關人員;於本院開辦教育訓練時可要求廠商額外提供足夠之操作手冊,第2期)。

(3-13)原始程式、程式庫、程式清單說明、程式庫清單說明(僅需交付電子檔,第2期)。

(3-14)完成本專案除保固外之所有工作(第2期)。

上述各項文件需交付書面1式2份、電子檔1式2份且為定稿,本專案所有文件均需與MS OFFICE套裝軟體相容,書面文件使用A4紙張加封面與目錄雙面印刷,以活頁方式裝訂成冊,所有電子檔均以光碟片或隨身碟方式提供,並具電子檔及儲存內容說明。

3.廠商應按契約所示提供履約標的。廠商提供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開發建議書(相關建議內容列入專案管理計畫書),就應用軟體系統之開發範圍、內容、使用之技術、所需之人員、時程、服務水準、測試方式等向機關提出建議。上述建議書之內容,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並經機關核定後執行。如有減損者,無效。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契約分2期,其各期所需完成之履約事項: 

1.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個月內(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第1期工作,經機關正式驗收合格後,支付新台幣     元整(契約總價之30%)。

2.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月內(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第2期工作,經機關正式驗收合格後,支付新台幣     元整(契約總價之70%)。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個月內(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第1期履約標的之供應,經機關簽收確認。

2.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月內(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第2期履約標的之供應,經機關簽收確認。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        契約執行期間,廠商應依機關所訂之時間、地點與方式,履行會議出席、報告義務並作成會議紀錄,送機關存查。

(三)廠商提供服務之團隊

1.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不得為派遣勞工。廠商應於本契約生效後10個工作天內,依投標文件所載成員及工作事項組成專業與完整之服務團隊。

2.廠商應於本契約生效後10個工作天內提出上開資訊業務服務團隊成員名冊,交由機關認可。上述附件應註明:服務人員之職稱、個人履歷、與負責之工作。如機關有正當之理由者,得拒絕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成員。廠商應於收到機關拒絕通知10個工作天內,完成機關所接受之替代人員補充。廠商團隊成員之增補亦適用以上規定。

第十二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經驗收合格之日起,由廠商保固1年或至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以日期較長者為準),其中軟硬體設備之保固年限依原廠或原廠授權之廠商提供較長期限為準。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屆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五)保固期滿,廠商得出具保固完成確認單通知機關已完成保固工作。

(六)其他:

1.廠商應提供24小時叫修電話服務並維持暢通(例行維護時間電話:       ,非例行維護時間電話:       )。

2.保固服務期間,廠商需於下列時間,提供保固服務及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1)例行保固時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機關上班日8時30分至18時(停止上班時間除外,中午休息時間為12時至13時30分)。

(2)非例行保固時間:例假日、停止上班、機關上班日中午休息及下班時間,視機關需要者。

3.軟體保固維護服務(詳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書):

(1)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2)資料庫維護及備份還原。

(3)因系統有誤或操作不當導致資料錯誤之修正。

(4)相關套裝軟體之維護。

(5)相關軟體(含微軟作業系統)之修補及升級(不含授權費用)。

(6)系統文件更新。

(7)主機系統弱點掃描改善。

(8)因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所引起之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9)因作業需要需新增之電腦報表、螢幕查詢功能。

(10)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中斷後之恢復、故障修復。

(11)廠商於接獲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契約標的發生系統或程式設計錯誤(Bug)、資料錯誤、資料庫異常等因素造成的系統運作異常時,廠商應自接獲通知作緊急處理,4小時內恢復系統正常運作,24小時內將資料復原、補足及錯誤程式修正(或軟體重新安裝、更新版本)、測試及上線完成。

(12)保固期間,程式功能需求新增修改數量,在契約標的系統程式總功能數10%以內者,廠商應於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7日內處理完成(但經雙方另行約定時間內解決者不在此限),惟若遇重大修正者,雙方另行協議辦理之。

4.廠商應配合機關主機系統弱點掃描改善事宜,主機系統重大弱點應於1個月內改善完畢,但經機關同意延長處理者,於延長時間內不予計罰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日曆天)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前段每日金額者,以前段之金額為準。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機關所發生之費用。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智慧財產權

1.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2.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保密協議書

第1條 機密資訊

1、 定義:本協議書中「機密資訊」之用語係指機關資訊技術相關單位所揭露、提供、告知或交付予廠商或廠商之董事、主管、受僱人、代表或代理人(以下統稱為「代表人」)之一切經描述、指定、或標示為「機密」或在性質上供廠商知悉之資訊與其他資料。為免疑義,「機密資訊」視為至少包含:

1. 以下類型及其他具有相似性質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書面形式:具體之概念、報告、處於各發展階段之軟體、設計、圖示、規格、技術、模型、原型、原始碼、目的碼、圖表、流量表、方案、研究、製程、程序、功能、專門知識、行銷或業務機密及重大財務方面之資訊。

2. 負有保密義務之任何第三人所揭露並經指定為機密之特定資訊。

3. 利用資訊所編譯或開發出之相似機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