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 背景資料:閉鎖型公司

我們需要閉鎖型公司的特殊立法嗎?

我國產業以中小企業居多,中小企業主雖然大多選擇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在於著重「公司經營者與公司所有者分離」,因此允許股份自由轉讓。但是這些中小企業多半股東人數少,彼此之間的關係十分緊密,股東也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因此股東們多半不樂見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用法律的術語來說,在制度的設計上股份有限公司是人人都可藉由購買股票成為股東的公開型公司,但是實際運作上因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多數為中小企業,因此實際上是以閉鎖型公司為主流,此點為我國產業經營特殊的現象。

閉鎖型公司的概念與特徵

閉鎖型公司(close corporation),其核心概念就是「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而閉鎖型公司也被歸納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 股東們大多為親戚朋友或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及信賴關係,他們多不願意外人進入公司,甚至參與公司事務,基此有限制股份轉讓的需求。

  2. 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高,不輕易轉讓持股,呈現企業經營與所有結合的現象,而為了公司減少經營成本的支出,有簡化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必要。

  3. 少數股東既無法參與公司經營,導致容易受到多數股東的排擠壓迫,也難以透過出售持股而收回投資,是以應對少數股東有所保護。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閉鎖型公司的專門制度,但是實際上有不少閉鎖型公司。因此值得思考的是,我們需要閉鎖型公司的特殊規定嗎?

讓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的做法

美國針對閉鎖型公司有兩種法制規定,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及德拉瓦州公司法的閉鎖型公司專章。前者以股東書面協議為中心,允許股東透過訂立契約約定的方式,就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控制權條款、公司組織調整條款、突破僵局條款等等公司法有強制規定之事項自行約定。而且不只拘束股東,連要和公司往來的第三人也必須遵守協議的規定。後者則是為閉鎖型公司量身打造專章規範,多數條款為授權性,允許以章程或者是書面契約的方式,就涉及股份轉讓、股東執行業務權之保留、股東公司解散權等事項,做出異於一般公司的規定。

在德國,股東數量及企業規模較小,而不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型企業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此制度賦予公司機關設置很大的彈性和自由,少有嚴格或強制性的規定,絕大部分都是任意性規定,例如公司員工達五百人以上才需要設置監察人。股東會決議具有優先性並可直接向經理人下令;而在集會方面,則允許任何形式的集會,甚至可以不集會,由股東以契約約定如何表決。另外,股份轉讓的前提條件也可以透過契約規定,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身分唯一的依據。

在日本則有「未設置董事會」公司以及合同公司。在2005年時,日本將有限公司制度廢除,而以「未設置董事會」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裡最簡單的類型,且擴大章程自治的範圍,讓閉鎖型公司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下彈性地運作。此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選擇是否要限制股份轉讓,不允許轉讓的稱為非公開公司,不需設置監察人或委員會,也不設置董事會,而且擴大章程自治範圍。合同公司制度則使股東之間為類似合夥關係,且所有股東均有業務執行權,對外股東依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對內重視股東之個人性,變更章程或其他公司事務原則上需全體股東同意,但是此制度因稅制問題,造成實際利用程度不如預期。

現行公司法之下閉鎖型公司的發展障礙

  • 有限公司制度管制性規定過多

  • 我國的有限公司制度是參考德國而制訂,本來應該與德國的規範相同,能適用於閉鎖型公司,但是我國多了許多管制性規定,不若德國的制度彈性,實質上無法滿足中小型企業的需求,例如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股東須經過半股東同意才得轉讓其出資於他人,對於不想要公司成員改變的人來說規定過寬,但對不在意此點的公司而言卻又過嚴,此項強制規定使得閉鎖型公司股份限制轉讓的需求無法獲得滿足。

  •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之制肘

  • 我國公司法最初的設想,股份有限公司規範大型公司,有限公司規範的是小型公司。但是從數據上來看,至2012年為止,有限公司共有七千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有一萬七千家,中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有十萬家,顯然不符合立法當時的設想,眾多的中小型企業在現行法制下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這些公司因此必須遵循專門為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計的規範,導致無彈性操作的空間,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為法定必備機關,無法容許簡化股東會或董事會,對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將造成阻礙。

  • 為閉鎖型公司量身打造規範修訂公司法?

  • 各國閉鎖型公司的制度設計原理,均圍繞在「治理機制的自治化」,與「轉讓限制的自治化」,就此我們可得出一個結論,閉鎖型公司最重要之運作模式就是讓股東們自行協議設置公司組織、自行協議股東間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契約自由」未如其他國家法制上鬆綁,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例進行改革:

    1. 引進美國法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訂定契約型股份有限公司專章。

    2. 基於現行法制,採雙軌制改革,同時修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與有限公司制度的規定,關於有限公司的改革可以落實德國法制,降低強制性的規範,尤其是修改第111條及第108條規定為首要之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改革可以參考美國的閉鎖型公司專章,修正相關的強制性義務規定,尤其是選任董事及股東常會的召集。以上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請問必要性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