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透明化平台} 

動機(草案)

版本一 公投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我國目前代議政治因立委受制於黨意,常有背離民意的狀況發生,然而應用以補足代議體制的公投法,卻因門檻過高等因素,無從發揮作用。近來發生的反服貿與廢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留有少數操弄多數的空間,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反使公投門檻下修成為必須先解決的問題。。

版本二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表達手段,以補代議體制的不足。近來 ECFA 、服貿與核四等爭議,皆有交付公投之議,然在現行公投制度下,卻因種種限制及門檻使公投制度未能成為正反意見解決問題的共識。

發起人/拋磚人:

目標

提供資料呈現:

建立討論機制:

公民行動建議:

公民團體:公投法修法必要的五大原則,包括「廢除公審會」、「大幅降低提案、連署、效力門檻」、「取消失權效」、「聽證和資訊公開的強化」、「要有人權保障機制」。如何透過正當法制程序,使延燒三十年的核能爭議平和落幕,才是總統、行政院長、以及立委們等政治人物解決問題的正途與高度。

法條比較

現行公投法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
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依法
編列預算。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條之規定。

現行公民投票法立法經過

2003年公民投票法立法經過 (資料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2003年公民投票法草案二讀版本對照及相關表决記錄 (資料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歷年全國性公投案整理

歷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決議、公告及投票情形表 (資料來源:中選會網站)   

歷屆公投題目及投票結果(wikipedia)

相關資料連結

政府立場:

評論:

公投法相關研究:

要解決的問題

現有類似專案

billab(?) # 呼叫 Chia-liang Kao

相關專案

(衍生自某專案/衍生出某專案/API串接自某專案.)

授權方式

(程式碼部分如 MIT/BSD /文件部分,如 CC-BY)

使用資料

專案目前狀態

(構想 / 規劃 / 雛形 / 實作)

成果展示(規劃文件、雛形/草稿、原型/初稿、正式發佈/完稿)

全國公投流程草圖

https://docs.google.com/drawings/d/1QQ2dSECs5-GALsRIns7cIqql6I39MI3rFGRKiWlHwUw/edit

徵求協作者

發起人/拋磚人:

分工與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