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PPA 章程草案 Version 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蟒程式員協會」,簡稱為「蟒協」,英文名稱定為 "Taiwan Python Programmer Association",簡稱 "TwPPA"。以下稱為「本會」。

英文名提議:

1). PySoTaiwan (Python Society of Taiwan) 念起來是「拍手台灣」,挺響亮的。英文看起來也有「Python 非常台灣」的聯想。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服務 Python 程式語言的使用者及開發者,以發展其技術與應用。前述各項之實際管理範圍,得由理事會核定。

第三條

本會以台灣各級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贊同本會宗旨與並積極參與會務推動。

二、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

三、填送入會申請書一份並經理事會通過。

符合上述資格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九條

會員可享有提案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投票權及發言權。每一會員之權力等值同價。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執行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前一個月以即期款項繳納會費之新會員,始得依本章程規定享有會員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本會理事會多數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由本會理事會全體同意,予以除名處分:

一、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且經判決確定執行中。

二、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三、言行有妨害或破壞本會名譽信用者。

第十三條

未繳會費且自催繳通知發出後起,十個銀行工作天後仍末補繳者,視同自動退會。另,會員亦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監事會為最高監察機構。其他決議事項之執行視需求由會員組成任務小組施行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監事二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若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得於 30 天內重辦補選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同一年度內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暨任務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議決本會之解散。

四、議決與本會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本會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本會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議決本會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選舉及罷免本會理事長。

五、議決本會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決定本會工作人員之聘免、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

七、擬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

八、議決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九、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十、得提出本會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一、執行其他合乎本會章程規範之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本會常務監事。

四、議決本會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全體理事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

二、議定召開會員大會日期。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廿一條

理事之職權為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本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年度會議、緊急會議與臨時會議三種。前兩項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人數不足一百人時,臨時會議由監事會函請會員召開之。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臨時會議由超過二分之一會員提案,並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代表同意時召集之。召集會議時除因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能適時到會者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紙本或電郵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且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決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三、本會之解散。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即可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當選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第廿九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下同)壹仟元。

二、補助費。

三、捐款。

四、基金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任務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員退會、喪失會員資格或經除名者,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核備。並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該會計年度內七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某年某月某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報請內政部某年某月某日某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