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立法重點與後續推動〗
主講人:蔡玉滿,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科長
工作坊完整資料請看:http://bit.ly/1V1cL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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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lideshare.net/cettw/ss-60805570
全國土地分類
- 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國家公園土地:包含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分區規畫,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非都土地:78%、都市土地:13%(八成以上人口住在都是計劃區)、國家公園9%。
- 都市計劃:一個都市計畫就是用一本計劃書,因地制宜。計劃公告實施後,圖也會同時出來,書圖合一。
- 都市計畫人口數(兩千五百萬)與現況人口數(一千八百萬)有約七百萬人的差距。此為通盤檢討重要的點,彌平都市計畫人口數與現況人口數的差距,計劃人口達成率約75%。但各縣市達成率不一,新北市人口發展率已達91%。人口發展率對於新定或擴大都市計劃來說是一個評估的基準(既有的都市計畫人口發展率是否已達80%)。
區域計劃弊病
- 過去計劃規計劃,使用分區畫錯,管制強度就會出錯。上層環境敏感地區及使用分區是失能的狀態。
- 國家公園是否整塊丟到國保三還不確定
- 國土法修正:全國區域計劃(與國家公園計劃相互配合)→(指導)直轄市、縣市區域計劃→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相關產業、運輸、公共設施、觀光、環保、其他等關係到空間或土地使用的部門計劃應該納入各層級的計劃體系共同規畫。空間計劃功能之一是各部門間的協調平台。
- 缺乏國土利用基本政策:導致開發利用與保護一再衝突
- 非都土地發展失序:沒有計畫概念,發展失控
- 缺乏民眾參與機制,區域計畫法規定不足
國土計劃法立法重點
- 建立國土計劃體系、確認國土計劃優位
- 全國國土計劃(都會+特定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都市計畫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部門計劃應遵循國土規劃(第17條)
- 徵詢程序:部門計劃先期規畫就先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中央主管機關回覆是否符合國土計劃,不符合的話報請行政院決定;符合的話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 建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來取代過去的十大分區。並詳列土地使用原則(目前內政部研擬中)。
-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指導就不得開發利用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要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且要透過通盤檢討方式畫設(第20、24條)
- 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 舉辦座談會、說明會、通知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辦公展、公聽會等。
- 加入公民訴訟機制。
- 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政部做為協調畫定機關,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復育計劃。(第35-37條)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非國土功能分區,只是做為功能的範圍之一。
- 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 第40條新訂民眾檢舉規定,有違規事項就直接向地方政府檢舉,納入民眾參與。
- 不符合國土法,但符合區域計劃法,必要時可變更使用、遷移,或依法繼續原來使用。
- 不符合國土法、不符合區域計劃法,在區計公告實施前存在,可維持使用。
- 區計之可建築用地,要剝奪其建築權利、畫定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之非可建築用地,使用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進行補償。
- 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必要時擬定特定區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