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廠報告心得與現行措施的問題

台灣的油脂自給率甚低,油脂需求基本上靠進口填補。油脂從製造到進口到台灣有三個管理面向,分別是「境外」、「邊境」、「境內」。日前台灣的油脂問題是油脂管理全面失靈的結果。若是不能釐清問題所在,任何修法與管理都只是空中樓閣,油脂問題只會更加惡化。

境外管理

境外管理部份基本上不是政府可以著力的。就商業常規來說,境外管理屬於廠商自律的部份。我們若以日本豬油為例,日本貿易商LOPS成立於西元2007年,LOPS只是貿易商並不生產豬油,豬油必然是購買而來。然而日本的豬油並不充裕,日產豬油卻幾乎只賣給台灣,輸台的價格卻比日本國內更低。如果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台灣的廠商必然會懷疑這些豬油的品質,特別是LOPS又販賣飼料與工業用油,若以商業常規來說,進口商必然會派員查廠取樣。自日輸台的豬油數量高達上千公噸,可是強冠、正義、統一卻從未要求參觀工廠,更不用說是查廠與抽樣,試問這樣的行為符合商業慣例?若以香港來說,香港根本沒有任何食用豬油的生產廠商,強冠卻能自香港進口數千公噸的「食用」豬油,甚至進一步意圖直接在香港成立公司轉手工業用油。這說明這些大廠不可信任,輕則對原料源頭把關鬆散,重則是與出口國貿易商早有默契,勾串將這些當地不可食的油脂以食用油的名目賣到台灣。

食藥署對境外管理的因應主要有三點:

        

邊境管制

生產地 產品 查驗方式
中國、澳門、香港 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證明文件
香港 豬油 暫停受理
越南 牛、羊、豬油脂 暫停受理
其他食用油脂 逐批查驗,並須檢附官方證明文件
澳洲 牛油 檢附澳洲農業部核發之編號
其他食用動物性 檢附澳洲主管機關核發可供人食用、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之衛生證明文件
其他國家 動物性油脂 逐批查驗
植物性油脂 加強抽批查驗
貨號分類號列                         暫停受理,並通知海關

這些舉措基本上毫無意義。比如香港本來就不產食用豬油,暫停受理報驗根本無的放矢;澳洲政府只表示「Fit for human use」的文件卻被食藥署自行解釋為「可供食用」,食藥署這種護航式解讀不改,(已求證三位以上食品科學的教授Fit for human use不能解釋為人類可食用)再多的「食用證明」有何意義?舉例來說,這樣的機制對於日本豬油的查核有何作用?

  

強化輸入機制

1.輸入分流管理:針對工業用、飼料用,以及食用油脂實施輸入分流管理,公告複合輸入規定。 

2.檢附官方證明:針對大宗與散裝之油脂輸入,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並查核文件,有疑慮則立即透過我國駐外單位向出口國官方查證工廠與文件之合法性。 

3.適時境外查核:必要時,食藥署將執行境外查核,或要求進口商自主實施境外查核。

第一點的分流管理和現行的輸入規定沒有太大的差異,充其量只是把工業與飼料用油分開。這點涉及境內管理部份的問題,留待之後討論。

第二點是邊境管制的變形,問題在於出口國的官方文件到底應該做到什麼樣的程度。國際貿易通常對於輸入嚴格而輸出寬鬆,若是官方文件僅只限於工廠登記之類,那麼如何能確保原料品質?比如頂新在馬來西亞有工廠,工廠也一定有食用油製造許可,可是頂新在馬來西亞產的油品是否能吃?台灣的頂新與強冠不僅有食用油製造許可,甚至還通過GMP,可是他們的豬油合格嗎?官方文件若是指檢驗報告,那麼問題就變成抽樣與檢驗技術。試問若是他國行文到台灣,詢問強冠的油品是否可食用。如果強冠的劣油沒有被揭露,台灣的官方會怎麼回應?

第三點幾乎不可行。食藥署有何公權力到外國的廠商查核?若是要求廠商自主管理,這些廠商的紀錄早已證明他們不可相信。

成立食安辦公室

這種無用的機關沒有討論意義。

邊境管理

邊境管理的根本問題在於若是油源不可確知,邊境管理的文件審核如何能夠確保油源正常?「境外」、「邊境」、「境內」管理是環環相扣,若是境外問題無法解決,邊境管理能做的也很少。

除了油源問題以外,邊境管理尚有報關與查驗的問題。就報關問題來說,我國的關稅規定很奇怪,比如1503的豬、牛、羊脂油,以酸價是否大於1做區分。若是大於1,關稅4%;若是小於1,關稅13%,海關課稅並沒有檢驗酸價,而酸價又不影響之後的應用,試問有那一家廠商會將商品報成酸價小於1?海關根本沒有分辨能力,為何要訂這種根本不可能執行的稅則?參考codex,豬牛羊脂油到底為何以酸價1做為區分點?其餘油品的問題也是一樣,因為稅率差距,海關又缺乏分辨油脂種類的能力,廠商偽報品項的情況層出不窮。若是品項在入關時就已經是虛報偽報,事後要如何做境內管理?

除了報關的問題以外,檢驗是更大的問題。在境外管理無法進行的情況之下,邊境的檢驗自然要更加嚴格。然而根據「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藥署只檢驗銅、汞、砷、鉛和芥酸。這樣的檢驗根本匪夷所思,試舉例來說,皮革油含鉻,若是進口皮革油報驗食用油,由於鉻不檢驗,即使是皮革油亦可通關。回收油也相同,油品若是本來不含銅、汞、砷、鉛,無論怎麼油炸都不可能產生銅、汞、砷、鉛(除非炸鍋可以產生核融核反應)。這樣的標準到底有什麼樣的油會無法過關?參考香港油品這個問題就很明顯。100年之後從香港來的豬油都有報驗,而且都通過報驗,可是這些油的酸價若是以CNS的標準1.3來說幾乎都不會通過。

主管機關到底為何會訂立如此離譜的標準值得好好調查!委員們提議修CNS標準,然而CNS標準不是重點,因為食藥署根本不理會CNS。因為我們的邊境管理不驗油的種類,比如用豬油報牛油,甚至將豬油報棕櫚油也可以通關。甚至拿腐爛的魚油報成豬油,一樣可以通關。我們不應該要問什麼油可以通關,應該是要問什麼樣的油無法通關!這樣的抽驗有何價值可言?

行政機關目前的補救措施是: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04/ch08/type1/gov70/num32/Eg.htm

可是依然是「業者自行或送交」,問題是業者就是最大的問題卻還要業者自驗或業者採樣送驗,這樣怎麼可能會有效果?

境內管理

境內管理主要是管理食用油、工業油、飼料油有無混雜的情況。可是根據食藥署如此爛的標準,廠商就算把所有油品都報成食用油,工業油與飼料油也都可以用食用油通關,我們只要同樣油種,關稅就是相同。若是有心混油,何必要省報驗費卻冒被抓的風險?這也是所謂分流管理的荒謬之處。附件一是統計100年至103年9月的油品報驗食品的比率,我們可以發現進口的油品報驗成食品的總比率非常之高,然而這些油本來真的都是可食用油脂?

依據 92 年以來所有15類別可報為食用油的統計,大量的1501豬油與1502牛油消失(這些1501豬油還幾乎全是假貨!),但是台灣這幾年的飲食習慣沒有改變,豬隻的飼養也沒有增加,進口短少的缺口必然由其他油脂補上。大量的魚油增加,可是 1504 魚油根本不報驗為食品,我們參考飼料公會的資料可以得知近幾年的飼料產量根本沒有提升,那麼進口增加幾萬噸的魚油到底拿去做什麼?

結論

那些查廠報告幾乎都沒有意義可言,因為油脂流入來源不明。這就像邊境管理放水,境內查核自然就沒意義一樣。台灣的食安問題不是修法可以解決的,因為所謂的「報驗」根本就是不檢驗的同義詞。就算把法令修成只要被逮到就誅九族也沒有用處,因為被逮的機率幾乎是0。食藥署的心態不改,台灣人只好世代繼續吃毒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