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 工作組聚會共筆

7-11 工作組聚會: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

專家導言(依姓名筆劃序)

現場工作組

遠端參與

au 主持人開場(直播段落

 與會者介紹(文播代稱)

eeling 導言(直播段落

 翁清坤導言(直播段落

張友寧導言(直播段落

  • 張友寧補充(直播段落
  • 張友寧、邱伊翎針對「默示同意」執行方式作釐清(直播段落
  • 張友寧回應翁清坤被遺忘權(直播段落
  • 意見討論:去識別化、防止重新識別之 Why & What (直播段落

  •  資料利用:為何去識別化?
  • au 翻譯去識別化工程用語(直播段落

    hh:

    au :似乎看起來好像只有回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eeling:健康資料庫就會是這樣,最需要保護的卻又是開放最快的)

    (休息時間閒聊)

    線上意見 >

     (訪客) 馬克 說: 我想知道特殊資料(比如精神個案等)的資料庫,也在這次的會議討論範圍內嗎? 2:13 PM

    vtaiwan  說: 會。有想法請打字2:14 PM

    第二階段意見討論 - 個資利用:降低風險:引入第三方 How & Who

    au 講解目前線上意見彙整

     

     >> 線上意見

     (訪客) 馬克  說: 雖然公開透明給民眾來監督,但資料的主人可能沒辦法知道這樣是否有達到不可辨識,甚至會認為不公開就不會有問題,反而讓開放資料受到限制。4:14 PM

     

     (訪客) Will  說: 既然要開放,就應該把審查的結果公開出來

    4:23 PM

     

     (訪客) 馬克  說: 處理的費用由請求方來給付,成果卻公開給大家,其他藥廠亦能受惠,這樣是否反而會沒有人願意第一人去研究,是不是可以有些機制讓首位研究者可以受惠,以加強研究動機呢?

    4:33 PM

    (訪客) 馬克  說: 補充:如果是選擇可以退出的,可能會有個額外議題,就是這個資料對於公眾有利益,但不見得對資料本人有利益,比如性侵害相對人、毒癮治療資料等,這可能需要再討論。5:07 PM

    會後疑問:大數據(Big data)主要是在樣本數極大的情況,但開放資料庫的概念並不限於大數據,而包含了某些以文字記載的資料,該份資料也是相當有研究價值,但是極為敏感的特殊資料。前些陣子有看到系統廠商從資料庫撈取的資料,這資料並不是以數據呈現,目前在會中只有看到數據的開放,似乎在文字上並沒有討論,這部分的文字資料似乎又比數據更容易被重新識別。

    au 建議彙整

  • 為何要去識別化
  • 讓誰無從識別
  • 特種個資
  • 降低風險、引入第三方
  • 隱私影響評估
  • 資料鏈結機構
  • 目的外使用(健保資料庫)
  • hh補充:翁老師提醒,個資沒有專屬授權的問題,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才會有適用

    4-26 工作組聚會:遠距教育

    現場工作組

    遠端參與

    au 主持人開場

    自我介紹

    議題簡報 (10min)

  • au 回顧部會簡報

  • 其他議題
  • 意見討論:現場發言紀要 x 線上意見匯總 (15min + 10min)

  • 遠距學分上限:總學分 ½
  • 森:上次有討論到關於學分的問題,遠距教育採計學分是否可以調高,maybe 2/3 

    文:

    森:

    au:我剛剛講的 1/2 上限,實務上就是不能(純)遠距授予學位,兩派見解

    森:若考試的問題能解決,無法授予學位問題應能解決?

    au:總學分 1/2 的限制,應該是有一半學分的連「上課」都不能

    文:目前僅限碩士在職專班開放;另一限制是不含空中大學。不解為何不能包含空中大學?

    au:進到遠距每學分時數 18hrs 議題

  • 遠距每學分時數:18hr+
  • 森:

    文:

    au:目前實體學分可申請豁免 18 小時的下限,但「遠距、終身」學習無法豁免

    文:推廣教育跟學位沒有關係,推廣教育學分拿到之後,若考上(有學位的)碩士班,可以抵免,比較像先修或訓練的概念

    au:若先不討論終身或推廣學習,只討論「遠距」,是否考慮以「單元」為單位

    文:什麼是一個單元,也很難定義

    森:看完一整部影片為一個單元......(au 確認原意)據我所知,目前遠距教學設計是以一小時上下為影片單位,可以「最接近的小時數」為認定方式

  • 線上意見 > 遠距學分上限:總學分 ½
  •  Bropheus Huang  說: 授予學位時,目前想限制線上學分最多佔 1/2,推測應基於「認為線上與實體授課,學習價值或效果有明顯不同」之相關理由,但此不同可交給「開放授予不同類型學位(例如碩士在職專班)」或者「系所自行判斷適合線上授課與否」解決,不需要全面限制 1/2 (2:35 PM)
  • 文:各系所就是各個學校,由學校內部自己根據

    森:把上限提到 100%,由各學校視系所需求設定實體課程比例

    au:相信各學校不會鑽 100% 的漏洞,將需要臨場教學、實驗的學分也用遠距方式教授

    文:教育部最後還是會審查,鑽漏洞也不容易

    au:進到「跨校修課,需本校及他校雙方同意」

  • 跨校修課:需本校及他校同意
  • 森:原則上希望放寬一點點,想修其他聯盟的課程,應該還是需要他校同意,但本校部分,希望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文:國外合作學校目前實務是互惠原則,我們學生過去修的學分可以在本校學位中採納,反之對方學生過來修學分,對方學校也應採認。但關鍵在:最多可以承認多少(承認太多可能自己開的課沒人要修)?,目前我國實務上已是承認 2~3 門

    森:我會覺得需要承認

    au:vTaiwan上有提到,他校有些時候不同意,是擔心排擠本校原學生的學習資源;但遠距教育沒有排擠效應

    文:

    au:境外問題反而比較小,有教育部白名單把關;國內

    文:不論遠距與否,推動「各校學分可以彼此承認」的制度(符合教育部鼓勵的「跨校修課」概念),但需解決各校(財務)誘因的問題

    au: 進到「其他建議」

  • 其他議題
  • 森:生理識別一般人家裡可能沒有這個設備(指紋機)

    au:實務上不普遍,但精神呢?

    森:精神上 ok

    文:

  • >遠距每學分時數:18hr+
  • 森、文:同意 Bestian 的說法

  • >跨校修課:需本校及他校同意
  • au:簡述「線上意見」

    森:由教育部,不如國立編譯館 / 國家研究院

    文:教材部分,目前大學部分已經由各校自主,教育部也沒有那麼多 Capacity 可以作這些事

    au:Bestian 遠距教材開發,在不犧牲大學自主的前提下,媒合跨校團隊,鼓勵目前還沒研發遠距教學的大學來作

    文:據我所知,磨課師目前已經百花齊放,例如清華大學。磨課師目前沒有營利模式,目前轉型「磨課師 2.0 」精緻化,但要收費

    文:教育部磨課師辦公室,目前是逢甲大學,每一學校每一學期限定五門,並沒有集中資源在台清交,通過率高低差異可能是課程本身問題

    主持小結:大家都同意不干涉大學自主的前提,問題是在於資源如何分配的問題。

    (主持人指出關鍵問題:誰有否決權)

    呼應森里的本校「許可制改報備制」說法

    文:報備給教授,就是報告給系所 / 學校

  • >其他議題:線上考試、終身學習
  • au 簡述 Bestian 線上意見

    森:可能要看科系,有些科系可能做不到。例如沒有「實習、操作性」課程的科系可能可以先開始

    文:精神上同意大學可否比照「自訂計畫、自訂評量」辦理,但要優先挑課程屬性較合適的科系

    au 簡述 BP 線上意見

    森:同意不做指紋層次的生理識別,至少臉部辨識要過(護照通關、警方已有在採用)

    au:指紋比較算個資

    建議彙整 (15min + 10min)

  • 遠距學分上限:總學分 ½
  • 遠距每學分時數:18hr+
  • 跨校修課:需本校及他校同意
  • 線上考試難以確認身分
  • 未來推動方向
  • 綜整及確認 (10min + 10min)

    4-26 工作組聚會:開放資料例外收費原則

    現場工作組

    遠端參與

    議題簡報 (10min)

  • au 回顧部會簡報
  • 規費法:資料成本填補
  • 線上資料收費判準
  • 諮詢制度:民間協作
  • 其他議題
  • 意見討論:現場發言紀要 x 線上意見匯總 (15min + 10min)

    au 簡述目前 vTaiwan 及諮詢會議上的討論(slide)

  • 規費法:資料成本填補
  • 珊:諮詢會議上,衷教授有提德國「成功費」例子,商業用途+賺錢,必須要繳交營業稅外一定成數的費用

    森:賣資料養系統,比較近似「賣專業服務」養系統,而非純賣該「一次性建制設備」之利用。專業性的資料可以收費,包括器材的專業,以及人員的專業。

    孝:

    森:專業成本是否可以視為例外?例如專業人員的操作或理解

    珊:Open Data 的定義應該是不需要任何人操作不是嗎?不需要專業人員加工

    孝:若是這筆資料在開放之初,需要由人判斷是否、如何釋出,是算在一開始的建制成本之內,而非邊際成本,也就是後來有人要利用的時候再收錢。民間規費不可能用來支應「建置」預算。

    森:氣象局本日氣壓圖本身不收費;但解說的部分要收費

    珊:這應該已經算是對 OD 的利用

    au: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針對要收錢的項目列出

    珊:應對於「例外」作表列,既然免費為原則

    au:統整一下大家的意見,如果本來的經費就有建置成本,不應該因為有人下載,就收不一樣的錢。

    珊:所以孝先的意思是應該回歸預算法,不是規費法。

    au:關於「邊際成本」,若只有很少數人有能力、有意願取用,是否免費開放造成的整體效益,未能比邊際成本高?

    孝:轉述 Whiski 意見,可以收費,但政府要負舉證責任(1) 開放造成的效益多低(2) 開放所需的邊際成本多高

    au:另一個問題是邊際成本(頻寬、硬碟)逐年降低,是否需要每年重新舉證呢?

    孝:儲存跟傳輸成本,其實是非常低趨近零

    au:保有精神,但可能可以舉證的機關不存在

    au:關於「視(公益)用途減免」

    孝:無法在開放時就了解日後每一項用途,很難預想在每一項用途要各自如何收費。即便是商業用途,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公益)效用更高,而達成規費法所求之「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法益。有可能它是公益的,但是對社會整體產生的效益並沒有那麼高。我們很難在「是否公益」去推測它對社會的幫助是高還是低。

    珊:我同意,商業跟公益之間並非二分競爭的概念。例如交通流量 app 即使收費,亦可對整體交通狀況帶來正面影響。可以考慮對「商業用途、收費應用」抽成收費(例如 1%),類似社會捐的概念

    孝:若如此,可能就不具備法規強度或強制執行效果,只能憑使用者良心、自發回饋,此時訴諸「社會輿論」,可能比法規訂定更有效

    珊:可用指導原則等不具強制執行力的規範達到柔性勸說、輿論壓力的效果

    孝:開放資料平台上的「捐款」按鈕

  • 線上意見 > 規費法:資料成本填補
  • 珊:衷教授舉的德國例子,是賺錢「後」才收費,不會事先收費。原則上肯認____,開放資料的精神就是要開放給大家使用,所以即便收費,也不應該是很高的金額。

    au:daydreamfish 的意思是「成本填補」看起來是二十牛一毛,無法用規費養機關

    孝:目前政府收費的方式,應該不會到「有能力付錢之廠商達到壟斷」的程度,應該還是有考慮到實際的合理成本。比方說政治獻金資料的列印,是計算紙張費用。

    假設政府對資料收費,第一次拿資料出來的人,免費讓人取得資料,毫無疑問是 ok 的。

    au 進到下一議題「收費界線怎麼畫?」

  • 線上資料收費判準
  • 珊:針對「提高資料近用是正常業務」,其實是回歸預算法,公務人員已經領薪水,本來就應該作

    珊:「如果 4/5 星收錢,有可能會發生民間拿 3 星資料自行轉成 4 5 星」,國發會簡處長說現在已經有這種狀況了,政府「成本填補」的期待反而愈來愈難達成

    孝:民間產生高品質資料,是補政府之不足,而非政府可以理所當然不提供更優品質的資料。

    森:授權費是 cover 專業成本而非建置成本。例如氣象局提供資料給民間業者,民間業者用以營利,就會收授權費。實務現況上,的確存在技術門檻高、客製化的服務

    孝、珊:可否舉例?

    森:氣象局會提供細部氣象服務給特定業者,那這部份應該收費。

    au:意思是說國內沒有那麼多可以處理該等級氣象資料 / 服務的業者。

    森:針對「特定廠商」客製化或提供私有格式時收費

    珊:因技術門檻高而收費,我可以接受;但因「適用範圍窄」而收規費,可能要再商榷:因為 open data 預設是全民財產,要 open 出來的東西本來就在那邊,並不是因為特定廠商才有資料出現

    au:進到「諮詢制度:民間協作」

  • 諮詢制度:民間協作(slide)
  • (森、珊、孝:同意)

    珊:個資部分,依昨天的諮詢會議,「開放」和「個資」不會並存。換言之可能應該優先判斷是否是個資或敏感個資,若非屬(敏感)個資或能成功去識別化,而能開放,就不會有個資

    au:哪些是敏感的個資,目前似乎沒有很好的判斷方式。所以目前國發會的想法是用審議的方式,決定是否為個資。

    珊:其實每種資料都有個資屬性,例如交通;像是健康、健保,則是大家比較覺得敏感的個資

    森:國家機密未來可能解密,例如台灣過去向美國購買軍備,過時後可能不是機密

    au:這部份需要提請社群來討論嗎?

    珊:特定事件屬「政府資料公開」範疇

    au:解密後 run

    珊:剛才講到特定廠商,若未來有 institute,特定廠商要求政府將原有三星資料,升級到四、五星,這個依特定需求轉換的服務,是可以收費的。

    au:所以轉了之後,第二個人用就不用收費嗎?

    珊:就是政府網站上可能還是放到三星的。

    森:同意(依特定需求轉換的服務,是可以收費的。)

    孝:

    au:進入其他議題

  • 其他議題(slide)
  • au:在國發會開放資料平台 data.gov.tw 外,各機關在自有平台上提供之資料,程序上必須先「公告」收費項目及計費方式,才能收費

    孝:引述誠夏坑(民間版開放資料授權條款?),目前政府不同的資料平台,授權條款常不一致,導致應用困難。我認為應該還是要明示授權使用者可以作任何利用。

    珊:建議比照英國設立機構或辦公室,讓不同機關的免費資料,能儘快適用與「開放資料授權條款」相符或相容的條款

    孝:相容於開放資料定義是第一步。

    珊:可由 institute 建立範本,消保法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是一個參考作法

    森:各機關應定期公告,會不會太麻煩?是不是有更動時再公告即可

    au:資料要收費前,保留一定時間預告

    珊、森:可以

    au:「開放資料」正名化

    (看起來大家都不反對)

    au:法律解釋:開放資料是對「不特定對象」提供,不適用對「特定對象」服務並收費的規費法

    珊:若本來就提供 raw data, 就是對不特定對象;若像剛剛講的,少數業者希望轉成特定格式則是特定對象,那就是符合規費法

    venev:建議國發會研究,並聯絡《規費法》主責部會,針對誠夏見解(開放資料非屬規費法第六條適用範圍),出具「肯認」或「反駁」的法律意見,並提供理由

    孝:法規條文中分為「行政規費」、「使用規費」

    孝:區分行政規費、使用規費之立法理由,如應特定對象之使用行為,導致........(等下轉貼),因社會成本之增加很難認定,故參考德國規費法為分類。

    au:所以統整一下,誠夏剛剛用這個見解導出來的精神跟我們的建議是相同的,只是我們剛剛不是 base on 這個見解來討論的。

    孝:初步同意誠夏

  • 線上意見 > 線上資料收費判準
  • 珊:同意

  • 線上意見 > 諮詢制度:民間協作
  • (無線上意見)

  • 線上意見 > 其他議題
  • au:BP的意見是強化原有意見

    建議彙整 (15min + 10min)

    綜整及確認 (10min + 10min)

    規費法:資料成本填補

    (現場同意,歸入共同意見)

    線上資料收費判準

    (現場同意,歸入共同意見)

    諮詢制度:民間協作

    珊:預告週期,參考消保法是 30 天

    孝:若相應權責部會,認為「開放資料」不適用規費法第六條之「特定對象」,則舉證責任翻轉。未來針對「開放資料」之收費,需另覓法源。

    4-24 會前預演

    參與討論:au、家華、婉瑩、bp、venev

    諮詢會議:實踐心得

    諮詢會議:逐字稿轉寫

    4/25「遠距教育與開放資料」工作組聚會

    4/25 工作組:會議流程

  • 一、Opening (15mins)
  •        1. 說明今天的工作內容在vTaiwan什麼階段/環節

           2.自我介紹

           3.說明今天的流程進行方式:

  • 二、第一主題討論(80mins)
  • 簡報(10) > 討論 offline(15)> hackpad online(10)> 前兩個部分初步彙整討論(15)>  hackpad 小結(10)> 主持整理成一份slide / rest (10)> final confirm (10) 

  • 三、第二主題討論(80mins)
  • 簡報(10) > 討論 offline(15)> hackpad online(10)> 前兩個部分初步彙整討論(15)>  小結(10)> 主持整理成一份slide / rest (10)> final confirm (10) 

  • 四、交代下一步的程序 / 大合照 (5mins)
  • 主持技術:O/R/I/D 的回顧檢討

    主持操作方式

    白板快照

    3-14 工作組聚會

    地點:BOOKSHOW 說書會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41號6樓之7       

    直播錄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QGm2uWCUao

    直播網址:https://livehouse.in/channel/vtaiwan.tw

    簡報:http://www.slideshare.net/vtaiwan/ss-45824221

    照片: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0B2X8KjEDCWxmS01GTWU2NTJIOEU&usp=sharing

    討論彙整

    現場共筆紀錄

    自我介紹

    焦點問題

    閉鎖型公司:新創公司、小型企業

  • 取得法人身份、引進外部資金
  • au 彙整 > 閉鎖型公司可能,

    shao > 我想大家去  google 這幾個關鍵字

    1. S Corp. 跟閉鎖型公司,在研究過程來說,沒有關係,前者就我的理解是跟稅比較有關
    2. 在這個情況下,不同立法例(人數限制)都有參考價值,但在當初研究過程中為何不予以人數限制,一開始就說明過
    3. 我看過的有限合夥法草案(目前似乎不容易拿到)和 LP 比較接近。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這是最重要的區分

    light > 我從商業角度來談有限合夥法的問題,包括創投公會蘇秘書長提過,有限合夥法要做的東西,在閉鎖型已經可以解決(尤其是專案、基金型),為何要再另推一個法?而且該法已經躺了十年、送了很多次,到現在都還沒有過,何時會過也不知道。

    現在提閉鎖型公司有點像是修法策略,提出一個全新的法案,可以有乾淨的溝通流程重新開始。

    徐宗甫:

    我想大家必須要認知一件事: 不論從任何角度觀之,法律或實務,法律保留原則必須為前提

    有限合夥法草案已上網可查

    au > 目前有限合夥法看得到草案概略(非逐條)

    shao > 從目前第二點的情況,創業家可以思考:若要用有限合夥法,到底是創業家還是金主,誰要來當負無限責任的無限合夥人?(light > GP 可以)但這樣新創團隊似乎不太適用有限合夥法

  • 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 au > 實務上,大家跑去開曼設公司,公司法。在 vTaiwan 上 Jalin 和司徒建議用函釋框架先入法,然後再用函釋

    森 > 與其討論是否全部開放,不如討論限於閉鎖型有限公司的情境就好

    似乎就是目前邵老師法案的精神

    light > 目前特別股很不流行,在法規裡可使用的工具也少。我們下面題的東西都跟股東協議相關。特別股的用途其實應該是來 honor 股東之間的約定,例如表決權的讓渡。但這些東西在目前台灣法規卻做不到。所以就算我們有特別法,股東協議就算簽了還是沒有用(因為違反普通法)

    科法 stella > 請教邵老師,若出現股東會中大股東提出要增加特別股表決權?會不會有道德風險?

    light > 在一開始投資的 shareholder agreement 就要講清楚

    au > 而不是嗣後還可以開會變更

    light > 至少讓經營團隊股權至少 51%

    au > 有無可能再擴大股權?

    邵 > 大者更恆大的疑慮,理論上完全有可能。所以事實上以這個「開放自治」精神的法案,也有可能產生另外一種變化,在此基礎上應該想的是,如何提供股東(創投、創業家)好的諮詢環境,讓他們自主談判出最好的模式,例如經營團隊擁有複數表決權等。

    au > 合理想見創投夠精明,可以自我保護。

    light > 微面額目前已經到 1 元,但是很少人用。跟司徒討論過,幫他講:無面額制股票,本來是國發會在推,在 vTaiwan 把法規調適都框列進來,反而。建議先保留 1 元面額,而先不處理無面額股票。

    au > 詢問是否有意見

    未有進一步討論

  • 簡化人事結構
  • au > 人的部分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

    shao > 股東上限,如同我前天提到,當我們在思考這個架構,不是光參照他國立法例,應該思考我們的消費者想要什麼,而不只是比照其他國家。我們原始初衷是希望提供初創事業 alternative 不同的選項。這是沒有把人數限制放進來的原因,希望初創團隊 > 50 人也希望能夠適用。

    人頭問題向來是台灣嚴重問題,不應該助長。而不是用人數限制。

    例如:以前對有限公司有 20 人以下、7 人以下的限制,但 2001 年修法已經撤除,這也可以作為背景參考。

    light > 以人數來說,就算設了,可以想見會依需求調整。

    讓董事降為一席,基本上就是獨資,可以考慮用有限公司就好了。如果真的要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是在「出現新的天使投資人」情境,Angel 通常投了會希望參與公司營運、掛董事。三席目前我覺得還蠻合理,不致於到很誇張的人頭問題。

    light > 邵老師已經說了,當然可設,但設(限制)之後一定可能會改

    徐 > 提醒:不論有限或閉鎖,都不是單為新創公司而設;而是為所有公司而設

    au > 業配文打廣告,目前 vTaiwan 的討論目前雖然為了收斂討論而關閉,但邵老師的草案全文,目前都還可以逐條回覆。歡迎大家多過來踴躍討論!

  • 降低設立門檻
  • au > 應該會是討論最熱烈的部分。以上是在 vTaiwan 上一面倒的聲音。

    light > 現在主管機關就是希望一定要無形資產鑑價,其實這個還蠻不合理的。作技術股是因為新創團隊一開始沒有錢。如果一開始可以用例如 1 元面額入股,之後溢價,用 5 元或 7 元,應該相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au > 驗資部分,如果去開曼,其實跟驗資也沒什麼關係?

    light > 一開始設立公司,初創團隊對於跑公司登記流程,其實蠻花錢、也很陌生。希望盡可能把這些公司設立、改設立的流程簡化,數位化。部會回應現在已經可以在網路上直接改,但現實是國稅局還是得去。

    RonKuo >確認線上身分,目前是用自然人憑證,但這是代表個人;公司是用工商憑證,但事務所無法申請,必須用組織憑證。若要整個簡化線上登記程序,另涉及會計師本身要用什麼方式(線上身分)來協助公司。現在有討論到「副卡」的概念,但目前還在討論中,尚未定調也沒有進程。

    例如日本,會對特殊行業的線上登記,設立專屬的線上憑證。但目前國內針對非法人組織,只有一種憑證。

    au > 釐清一下:若真的要在線上一站做完,要律師、會計師公會的「正卡」對認證會計師、律師發給「副卡」,證明他可以為新創公司服務相關登記程序?

  • 減少維運成本
  • light > 育成中心(學校)通常因為「非營業用」不能登記;民間育成中心可以,但是要跟房東談;房東會因為營業稅率而不願讓公司登記。若一開始我真的沒有、或不願意設辦公室,主要只是要正式文件(掛號信),那麼指定代理人(通常是你的會計師)能收到就好。

    au > 司徒說的好像是說,還是登記成自己住所

    light > 把自住改為登記地址,變成營業稅率,對創業者還是不划算

    au > 把公司登記跟營業場所分開;若戶籍地 XXX,那就指定代理人幫我收

    RonKuo > 未來出現紛爭時,管轄法院、行政或司法或非訟流程上,認定會不會有問題?過去在屬人管轄上,美國發展出很多理論,例如以個人實際所在⋯⋯後來變成依網站屬性。

    au > 現在比較難預想,若有問題需要因應。

    light > 可用章程中合意訂定

    其他意見:

    徐宗甫:謝謝雨蒼,我想說的是,要協助新創當然可以討論,可是不是找一組「不專為新創的法案」來了硬套,然後再一直調整。

    無限期支持邵教授  說: 我也認為閉鎖型公司不應只是為了新創事業而設,而是為了更便利未公開上市公司有組織及資金募集的彈性。

    徐宗甫律師  說: 延續以上,那修正目前公司法似乎亦可達到相同目的,而非新設專章

    草案 #1 逐條討論:「邵老師,給問嗎?」

    https://vtaiwan.tw/#!/closelyheld-ref1/2

    au > 因為今天是給問,主要是網站上 Jalin 和司徒有提供意見,我就先簡單綜整一下,不一行一行念,大家可以直接上 vTaiwan 來看。

    https://talk.vtaiwan.tw/c/closelyheld-ref1

  • 356-1
  • shao > 閉鎖型公司定義的問題,在法律上給定義,通常不可能完整,而是建立在「特徵」之上,重點是它有什麼「限制與開放」來構成定義。版本上最明顯的差異在於,閉鎖型公司「可以」在章程上限制股份的轉讓,但司徒認為「應」限制股份轉讓。這是價值取捨問題。不是沒有定義,而是寬嚴拿捏問題。

    light > 我從實務經驗來看,若有數位股東合資成立公司,但有幾人離開,但仍保有股票,最怕離開團隊的人拿股票去亂賣,因為沒有公開發行,股權轉讓協議一簽就轉讓了,既沒有實體轉讓、又沒有股東登記名冊,老實說會變得蠻亂的,讓公司實質經營主導者無法掌握股票所屬狀況。(立場上傾向贊成「應」限制?)

    shao > 這一切都是  valuation 問題。若規定只是「可以」限制,在加上轉讓限制時,就可以在股票價位上有所 trade-off

    light > 或者可以在 shareholder agreement 上合意限制,股權轉讓時需通知公司。不必然用法條來處理。

    徐宗甫律師  說: 股份轉讓限制:可以章程約定由原股東有優先承購權 right of first refusal

  • 356-2
  • light > 名稱就不用限制了啦,有些人還要算筆畫耶!

    ____> 甲案可以改為「公司 "得" 標明閉鎖型」(這其實就是乙案的意思)

    shao > 契約自由時,會不會有人因為沒標明,而讓第三人不知道公司屬性而受到傷害

    light > 名稱可以自行決定,但工商登記時用 tag 方式「標明公司型態」

    shao > 之所以使用這兩個字,這樣的名詞在學術界受到比較多討論和關注(closely held)

  • 356-3
  • 356-4
  • shao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本條用意在允許這類公司可發行公司債,但只能在特定人之間(封閉圈子)募集。

    light > 如果公司要賺錢,才能發行公司債,本條是否排除這項「賺錢」的一般性限制?

    shao > 這條主要是針對募集對象的限制

  • 356-5
  • shao > Jalin 的第二項會使法律效果更明確。原始草案想要提出的條文第二項,明文於實體股票標明,後手就難主張「我不知道你章程有股票轉讓限制」;有考慮善意第三人保護。

    無實體發行時,無法註記章程中的轉讓限制,善意第三人很可能會因此受害。

  • 356-6 
  • shao > 資本額交由經濟部考量。超過命令所定金額才送驗資。

  • 356-7
  • shao > 無面額股

    light > 英美主流、大資本市場實務,是超低面額股為主流。

    shao > 乙案最重要的是要對公司更好,讓你還可以用 241 條;甲案就是無面額股不用想溢價

  • 356-8
  • shao > 複數表決權股?經濟部函釋都對「特別股的合意約定」在表決權的剝奪等地方,有明文限制。本條文是因應目前函釋的限制,讓創業家在意的「對特定重要事項的否決權」,可以在閉鎖型公司中實現。

    司徒的意思應該跟之後的轉換有關係。如果這些規定讓閉鎖型公司允許某些表決權限制,當你有一天要變成一般型公司,必須要自己把它搞定,符合一般型公司規定才能 IPO

    light > IPO 本來就要作這種事情。且通常特別股都會在股權協議時載明,未來轉為普通股時的轉換比例(如一股換三股)

  • 359-9 股東會
  • shao > 目前董事會已經允許視訊;目前再把股東會開放出來,以符合需求。

    若目前某股東跟A股東約定「投票時你一定要支持我」,目前在實務上是違法的,只在「企業併購法」合法。但在閉鎖型公司開放這點讓股東自行合意

    目前對於每年召開一次股東會,還是沿用本來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但把「方式」彈性作些調整。

    au > 那就回到,一年一次「視訊」股東會會不會是太大負擔?我自己是覺得不會。

    light > 其實不會。而且很多時候是作會議記錄。

  • 356-10
  • 356-11 監察人
  • 甲案一樣;乙案不要監察人

    light > 監察人除非公司出問題,不然沒有太大功能角色。

    au > 這條完全沒人留言。

    shao > 學界和實務界對監察人有不同觀點,直接廢棄監察人對學界會不會是太大的改動

    light > 目前實務上就算監察人缺額不選,還是可以登記

  • 356-12 會計
  • shao > 這條是仿照有限合夥法的草案。盈餘分配如果過度放寬,對公司債權人恐產生侵害,因此沿用已經討論過多次多年(今年二月版本)有限合夥法,作類似程度的放寬

    light > 只要沒有債務,隨時可以分配盈餘,但要保留稅捐

    RonKuo > 第五項會不會跟第一項衝突?如果不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是否

    shao > 現行法採用方式,彌補虧損 -> 保留稅捐

    會計年度終了

  • 356-13 公司債
  • shao > 可轉換公司債,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但非公開發行不得發行。

  • 356-14
  • 356-15
  • shao > 這條回應「非閉鎖型公司」怎麼定義,必須作哪些事才能回到「一般型」公司

    au > 為什麼不重新開新公司就好?

  • 356-16
  • 見上

    徐宗甫律師  說: 月前毛揆說要「盡快」(據說是四月)一定要通過本閉鎖法案,請問立法一事有時程表嗎?希望就此法能舉辦公聽會

    au > 目前還有十幾天時間可以討論 vTaiwan 逐條草案,討論之後會看行政院對這些討論成果的 requirement 有什麼想法,再修一個新版本出來。理想上四月初送立法院。若上面的討論出現太大歧異,或有新的草案版本,工作組依 vTaiwan 流程也可再聚會。

    light > 希望能四月送。因為即將改選立委,過了明年很多東西就要重來。

    股權式群眾募資:提供創業者籌資平台

  • 開放民間設立募資平台
  • light > 現在有26家上創櫃板,能上創櫃的,不方便公開講太多,但資金募集效果不理想。跟某董事長談過,去年營運創櫃板一年的成本是一億多。需要很多人力去處理。期望創櫃板是網路平台,降低資金募集的成本。但現在是官辦,有不能失敗的包袱,所以必需用比較高的規格 / 成本來作。

  • 鬆綁募資平台設立資格
  • light > 若要增設一個平台,就必須要修法

    stella > 目前金管會解釋募資平台所從事的為證交法所規定證券經紀商一般業務(行紀、居間、代理)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行為,解釋上當然也可以通,但是實際上募資平台的業務本質還是「行紀、居間、代理」。

    專營此項業務的證券商,不能作其他事

    郭>爭議門檻可能會降為 1000 萬

    au > 這樣繞過,叫 portal 就是要避免叫「券商」這樣問題

    light > 在不修法為前提下,去 hacking 目前的規定。若要談到非常合理化,就必須修法。但門檻很高。

    light > 以 flyingV 來說是不能申請的,一定要再申請新公司

    作證券交易有一定風險,所以我還蠻傾向有資本額(限制),因為它可以代表公司到了一定規模。目前我不知道如何判斷 5000 萬是否足夠。 

    au > 意思比較說,我們要規定它是玩真的,但多少錢算玩真的不清楚。但十億大家一定出不起

  • 納入專業投資人
  • pofeng  說: 問一下: 想要問一下, 專業投資人資格 3000 萬, 是否包括動產不動產 ? (應該不是指現金吧)

    pofeng  說: 另外, 群眾募股的專業投資人資格, 美國的規定有寬一點, 好像最近一/兩年的每月薪資超過一個金額, 就可以認定為專業投資人

    light > 創櫃板為何個人投資只能投六萬?我的理解是,它想排除自然人,因為還要申報財產、財力證明,然後才能投六萬。據我了解,很多都是法人投資人去投。我認為一般投資人的單案、每年投資上限可限制,但應該拉高一點,尤其後者每年投資額度。否則一般投資人為因應這條限制,會遇到超超好的案子才出手,自然不會積極參與(建議 10 萬/ 所有平台加起來 100 萬)。

    light > 投資租稅抵減,上次有開過一個會,據說減稅、抵稅現在沒有規劃

    pofeng  說: 我在 angel.co 就是就像 light lin 說的, 自己勾一勾就以可以了

    au> 證期局對專業投資人回應,大家似乎沒什麼爭議,自然人及小法人的限制似乎可以放寬

  • 簡化募資案資格審核
  • light > 把募資平台就中性視為「有別於上市、上櫃的資金募集管道」,而不是以資本額限制。因為有些人就是不想上市櫃啊。加上有些時候群眾募資,對大公司來說有時是一種行銷。大公司仍可以需要對投資人行銷、或有群眾參與的需求。

    light + au confirm >多重平台限制是好事,因為本來就很難同步對接。

    light > 閉鎖型公司特別股在股權群眾募資平台上賣,本來就要載明

    shao > 一定要有明文依據,因為閉鎖型公司原則上不能對不特定人發行

    au > 在群募平台上認識人,然後一一去募集

    light > funding portal 上還是有會員、實名制,這樣算不算「特定人」?或我在 angel list 上,我主動對一案點「我有興趣投資」,此時更特定為「 potential investor」,此時該投資案主來接洽我,應該是沒有問題

    stella > 目前私募規定不能在網路上招攬,預設在網路上就是對特定人。中國限 200 人,就是在私募架構下。

    light  > 美國其實都是從私募延伸出來

    pofeng  說: 對, 同意用私募架構慢慢開放

    light > 台灣設在境外,通常是為了作架構。Jurisdiction 相關問題,台灣如果沒有法定代理人,出了事找不到人追訴,這有防止弊端的考量。這邊可能可以逐步開放。目前的規定不是法律,而是管理辦法。

     pofeng  說: 我同意要用台灣公司耶 (可以用子公司吧)

    light >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子公司的方式,這樣就可以追訴。

    澄清「誠信疑慮」

    light > 之前跟櫃買公司簽約時有作內控審查,大概就來開兩次會,正常經營的公司應該都會通過。會談之後,再交報告。

    au and all > 經理人詐欺經歷等禁止,這個應該合理

    內控範本?http://bit.ly/1wHZYAk

  • 提高募資額度
  • light > 不管憑證有沒有,大家都可以 1 億。一千萬確實太低。但可預期大部分實際募得金額應該會  <= 千萬

  • 其他籌資選項
  • stella > 是否是由銀行局來管?目前美國是認為P2P網貸性直屬於投資契約或者是債券,適用證券法,因此還是「SEC」在管;中國在股權式群募雖屬證監會,但是網貸則由相當於銀行局的銀監會管理。財經法規乃是因應管制需求而生,以建立秩序並保障社會大眾,網貸需要管制是一定的,但是應由銀行局或者是證期局管,個人認為只要主管機關可以有一套合理的說法即可。另外雖然中國看起來不管,但倒閉數蠻高,大概十家就倒一家。大陸是先讓實務運作之後,了解實務上有哪些風險與問題再去立法管理,但他們是極權國家,我們民主國家,是否能一樣這樣處理(出包再說)是值得考慮的。

    light > 中國的 P2P 金融,很像是 kiva。個人見解,包含 kickstarter, 借貸....其實都不是創新,而是民間存在已久的資金行為,例如標會文化、盤商文化、地下錢莊(債權),把傳統民間既存的資金行為法治化。台灣的難點:利息本來就低,利息成本比中國非洲低很多,中間利差夠不夠?資金風險(借貸人還不出來誰擔保?平台是否擔保?)

    中國有擔保公司,台灣有金資公司,簡單講就是特許的討債公司

    線上貸款能不能有擔保公司?否則平台就要負擔保責任,在利差小的前提下,又要擔保,誘因感覺很低。

    這也是為何金管會對線上銀行有 100 億的門檻

    light + stella > 標會=互助會,民法有合會相關法律規範,合會是在民間行之有年之後才立法規範

    stella 補充> 大陸 P2P 網貸經營最成功的是「陸金所」,背後是平安集團,自己會作信用評比,然後也有集團下另一公司作擔保。大陸網貸平台倒閉兩大主因:一為惡性倒閉潛逃,二為經營不善欠缺經營能力,因此如果要經營網貸平台仍應有具備金融相關專業者参與。如果可以善用 Big data 等新的技術去評價 credit,還是有可能把風險控制做好。上海有發布 P2P 網貸辦法。

    stella > P2P 網貸,參考平安集團實際營運數據,貸款方多集中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資金則散布四處,最大的借款地點在重慶、昆明等,因此P2P網貸可促進資金活動、縮短城鄉差距平衡,這為傳統金融業所不具有的優點。

    light > 現在談股權群眾募資,只做單一一次集資,之後就是轉手交易,但現有機制沒有轉讓管道。在美國 AngelList 就跟 SecondMarket 合作,可以作單次集資,也可以作轉讓,就變成次級市場,也就是「盤商」的線上化,但這個目前大家還不想碰。任何一個投資人在投的時候,一定會想到什麼時候要出場,若有出場機制,投資意願也會提高。

    pofeng  說: (但米國好像是規定前兩年不能交易)

    網路交易課稅:國外業者「交易事實難以掌握」問題

  • 進口貨物化整為零避稅
  • clkao  說: 我問進口品項級距的下一個問題還沒問,因為根本沒資料

    clkao  說: 我是認為免稅額度應該提高,但是由常進口的免稅物去判斷國內的營業行為,想辦法把超過規模的營業人找到並課營業稅

    clkao  說: 這樣一可避免自用被課稅、二可保障真正營業者的公平性

    clkao  說: (我以為本來提出的是取消免稅?)

    clkao  說: (照理上應該是:營業使用若不報稅,營業人他自己得多付營所稅)

    au > 三部會中,唯一沒有「既定想法方向」的問題,提出很多可能性希望大家幫忙討論

    森 > 之前既有提到,日本可以判斷這是自用或是營業、贈與,贊成先設資料庫,之後再來談。同意 CHW 建議。

    RonKuo > 欄位還有運送方式,如個人郵件、快遞、大宗運送....

    森 > 秤重統計機制也要建立(au > CHW 的意見已有)

    au > no data, 所以除了支持資料庫建制,目前無法有具體建議。

  • 虛擬商品課稅認定
  • clkao  說: ec2 也有國內代理

    clkao  說: 但是 service 會不一樣,local 會有 valued added service

    clkao  說: (用中文跟你溝通 etc)

    森 > 其實不只境外傳銷公司,有些國外不願意設分公司,到時候也投訴無門

    森 > 若國外廠商就是不願意、不樂意、無能力設,那怎麼辦?

    clkao  說: how to enforce?

  • 設置境內稅務代理人
  • 森 > 例如雲端儲存商 mega 就沒有在台灣設代理人,到時候出狀況,該怎麼辦,沒辦法查核。

    au> 最簡單消極的是 MOFTA 可以公布有登記的國外網路業者,其他「可能」會有問題無法管制。之前最「主動」的網域封鎖作為,已經被大家說有違國際作法(不能去封鎖 Amazon 讓它連不上)

    stella > 類似的問題例如跨境網路購物是否享有消保法第19條七日猶豫期,這在實務上也有執行的困難。

    RonKuo > 消保法目前修法中,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公告排除特定項目。國際修法趨勢,會把特定項目入法公告排除猶豫期適用(例如數位商品、電腦軟體)。對於數位化「商品」的認定,是比照實體商品,還是更接近服務?很多國家消保法,無恢復可能性、數位產品,漸漸趨向排除。但要母法全部一一排除可能有困難,所以傾向交由主管機關認定。

    能不能強制類似  appstore, google play 落地,否則課不到稅?

    au > 原則上大家都同意有營業登記,對消費者保障較高。也同意若不登記,我們也不能怎樣。

    RonKuo > 網路上如何認定真實身分,也是個難點。之前()為了認定身分,去 TWNIC 索取 .com.tw 「域名登記人」資料,但實務上網站擁有者和域名登記人又未必一致。

    stella > 關於如何境外支付機構在台提供服務,目前電子支付機構的子法也在研議當中,如 Alipay 等公司並未在台灣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執照,如何禁止其提供支付服務給台灣人?目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要求業者如果要與境外支付機構合作必須要取得金管會許可。日本資金決濟法除了禁止未經許可的外國支付機構在日本提供服務,另外規範「禁止在日本從事廣告等行銷活動」。參考日本做法,如果無法實際禁止或封鎖網站,可以往禁止在大眾媒體行銷、打廣告的方向做為輔助手段。

    森 > 對 mega 等境外網路服務商來說,應該沒差。

    au > 對 amazon 這類偏大眾消費的可能有影響。當然,我們也管不到他們向境外公司如  facebook 買廣告。

    clkao  說: 類似有 presence 就要課(如美國跨洲網路購物會看買收人在地是否有實體商店)

    au > 今天謝謝大家!周日 3/15 晚上會彙集今天討論的意見成第二階段討論串,開放工作組自由編輯,周一 3/16 晚上開放大家討論。

    (合照時間)

    收播後的討論

  • 對  vTaiwan.tw 網站和專頁的調整建議
  • 實體與遠端雙向聚會空間:實際人力配置
  • 理想的工作人員配置為 4~6 人,今天 4 人極簡而稍侷促,6 人可行而能換手。

    1. 主持人 x1:需熟稔操作程序與實體內容,並對遠端參與方式及參與者有 awareness。
    1. 文播 x1~2:需對實體討論內容關鍵字有基本認識。
    1. 彙傳 x1:雨蒼今天做的是「三向彙傳」。
    1. 直播 x1~2:導播要能專心處理影音直播事務。

    流程

    0.   五點到,場佈,再/ra一下流程

    1. 流程說明
    2. 自我介紹
    3. 討論過程
      1. 說明網上討論狀況:釐清彼此的認知框架
      1. 確認參與者對說明有無問題/是否需要補充
      2. 開始討論
    1. 交代下一步的程序
    1. 大合照

    「討論過程」的主持重點

  • 01.閉鎖型公司
  • 因為草案主筆人在:現場盡可能15條草案都看過一次

  • 02.群眾募資
  • 03.網路交易課稅
  • 行政機關沒有既定立場,但對於「化整為零的問題」能解決。社群認為應該再做更多的先期政策研究再進行。現場主要會處理:1.境內的稅務代理人;2.3000元門檻。

    ☀︎主持提醒收音、有hackpad

    ☀︎主持視狀況讓大家休息

    ☀︎主持沒列到的焦點問題,現場還是可以提出!

    3-13 會前預演

    Participants: 唐鳳 (au)、翁婉瑩 (Weng)、呂家華 (Lu)、pm5、venev(ve)、BP

    high level agenda

    au > 今天大致需要確認:明天七點會到哪些人、直播會長怎樣、大概要 go through 的流程

    目前報名的人,看起來工作組只會到 3~5 位,邵老師同時報了現場和鍵盤票(??)

    邵有來或沒來,作法會有差異

    明天程序上要作的事情,要把平台上討論過的三個主題,變成下一階段的討論話題

    因為第一階段的討論話題是由部會訂定,目的是蒐集意見

    但第二階段的討論話題希望由工作組訂定,目的是提出並收攏意見,收攏

    邵為經濟部草案的作者,可以 propose / defend 該草案的立場

    這會影響直播呈現的方式

    Weng > 我現在確認邵老師狀態

    au > 閉鎖公司、網路交易課稅草案已經上線;群眾募資是另一個情況,要等開完工作組會議之後一週才會釋出草案,24 號會有一個實體諮詢會議。

    所以明天流程上會處理兩件不同事情:

    中程目標,希望來到現場的工作組,覺得自己的意見有被聽清楚

    進一步,希望沒到場、但在網路上有意見回饋的人,意見能被收錄與討論

    座位安排和直播設定:

    (Weng> 報告一個噩耗 XDD)(也沒有很噩啦)

    Lu > 剛才有兩組聽起來比較是政治問題

    第一個題目,如果草案撰寫者也在現場,角色設定似乎不要以捍衛原有立場、下場作主張的角色存在,而是釐清、consultant 的角色

    au > 我們現在是把第一階段討論過的事情,整理成多數意見和非多數意見

    舉實際例子來說,閉鎖型公司要不要請會計師驗資,技術股作價又分一開始就鑑價、還是交割時再依實際。聽起來創業圈意見很一致,技術股鑑價不應該由法律訂定方式,而是由創業者之間彼此合意即可。有一說是聽說會影響會計師生計,公會有點不樂意;但另一說是本來會作 serie A 的就是到開曼等公司,會計師本來就賺不太到。

    在板上已經有幾乎確定的共識,但可能要收斂成一兩句話的陳述,例如:關於驗資,一般看法是XXX,若有人有不同意見,再在此收斂陳述下提不同意見。

    Lu> 這可能跟等下我們要怎麼設定議題有關;但剛剛商業司的問題,可以在 vTaiwan 本來的平台流程架構中解決。

    回到主持技術,剛才聽起來明天工作目標是收斂實體部會和平台討論內容

    明天會有三個主題,但三個主題目前的進行階段都不太一樣?

    群眾募資

    au > 以群眾募資目前的階段來說,大家一開始最 care 的,例如 Light 說,目前股權性群眾募資只讓證券商作。部會已經針對提議者提出說明或相應承諾,但並沒有法律 / 草案明文化。程序上應該是討論會後七天內,部會針對工作組開的 spec,將它們草案明文化

    Lu > 第一階段先確認認知是否一樣,然後整理出哪些問題是要討論的(焦點問題)、意見強度如何、再來則是討論 wording

    目前看不出來裡面的題目數和相應的 efforts

    au > 網路交易課稅的部分,財政部表態我們沒有既定立場,但知道有化整為零規避繳稅的問題

    社群部分,昨天 BP 現場跟 clkao 線上有發言:他們只有統計五萬以上、以下的進口貨品,但並沒有針對 3,000這個標準來蒐集資訊,所以並沒有 solid database 來證明這個標準的可信度。能不能多蒐集一些資訊來設定有效標準?

    Lu > 聽起這個問題是最簡單的?

    au > 爭點看來是以後要不要往設境內代理人,避免規避課稅問題;至於標準設定,目前看起來是資訊不足,有資訊再來討論

    Lu > 盤點不同議題之後,可再來設定三議題的順序安排,以求最佳認知

    au > 群募爭點在於「募資人」和「投資人」兩面向,本來還有第三個是對「募資平台」本身的規範,但這個在大家吵了一輪之後,金管會同意較寬鬆標準,目前應已無爭執

    投資人部分:有記者採訪創業圈意見,按金管會規劃,對投資人有三萬、六萬的限制,但專業投資人根本不可能接受這樣的限制,就不會上來投群募專案,在搞笑嗎。部會 sfb 對此作回應,有設專業投資人。看起來也沒有爭執

    募資人:金管會目前沒有草案,所以只有「無誠信疑慮、並且應揭露資訊」這個規劃方向,Light、司徒提議具體陳述,sfb 回應我們會提供內控範本,並列出資訊揭露原則,可簡化上櫃paper work。但看起來還不是很清楚,且簡化希望多簡化,程度未明。這部份意見強度可能要調查一下

    Lu > 這是要談大原則或草案本身?明天三組問題都要全部解決完嗎?尤其在還沒有草案

    au > 只處理原則可能比較好,以現在金管會給的 wording

    閉鎖型公司

    Weng > 因為公司法是我們時間壓力最大的法案。邵老師有來、沒來處理方式差異很大,想知道公司法相關的 stakeholders 有哪些?(au 回答)明天若邵老師有來,又能整合所有 stakeholders 意見,我們就可以逐條審查,直接產出草案,遞交給部會,會有比較大的壓力動力(只遞送「原則」進經濟部,比較容易石沈大海)

    Lu > 所以未來工作組會議若能請到(草案擬定的)專家與會,除了釐清、顧問之外,還有另外一個角色想像,即逐條產出新版草案。

    Lu > 會不會有立法理由?

    Weng > 送到立法院時一定會有立法理由,目前 vTaiwan 上也有立法理由

    Lu > 會希望 vTaiwan 上社群討論的立法理由,能忠實呈現,比對之下就會知道社群討論版和部會定版的差異

    au > 我們這邊會存結構化資料,所以未來部會版理由出來,若架構沒太大變動,可以輕鬆比對

    au > 我們第一階段的討論,都可以對應到各條文的立法理由

    若邵和司徒都不在,現場工作組沒有足夠懂公司法的人來作逐條

    Lu > 聽起來群眾募資明天主要討論募資人的原則設定,稅應該更簡單?(au > 稅應該半小時內解決)閉鎖型公司則看要處理到多細

    au > 說明每一議題,大約需要 10 分鐘。工作組會議結束後 24 小時再協做出 wording(on discourse)。

    Weng > 邵老師明天會來(YA!)

    au+Lu > 建議明天流程順序

    1. 自介
    2. 流程
    3. 閉鎖型公司(with 邵老師,可能產出完成度高的新版草案)< 90mins 
    1. 群眾募資(視閉鎖型公司討論時間)< 60mins
    2. 稅(如有議程 delay 可吃稅的時間)< 30mins
    3. vTaiwan: What’s Next
    4. 大合照!

    au > 意見強度如何 measure?

    Lu > 明天人數在 10 個以內,可以一一確認,但不表態也 ok

    au > 盡可能讓在場人多講一些話,從他們的逐字裡面取得 wording

    Lu > 現場即可 check mutual-understanding

    au >全部做完之後只要說謝謝大家嗎?

    Lu > 可以大合照

    pm5 > 我剛才也有想過,不過後來覺得太荒謬了(?!!)

    Lu > ㄜ.....在大合照之之前,會跟大家說明 what’s next 啦!

    au > 24 小時後成為第二階段主題

    Lu > 建議明天任何工作人員有意見給唐鳳,最好都寫紙條,不要干擾到主持人

    BP > 其實直接網路上丟給 au 即可

    au > 我會另開一個螢幕看即時訊息

    ve > 依未來應用需求(操演示範、流程試驗參考),建議直播 channel 選擇

    Lu > 社群聚會會 delay 嗎?overtime 處理方式?實體增加場次(au > 比較難)

    萬一到時候金管會草案一(目前草案 0)、經濟部草案二(目前草案一)出來,

    跟大家期待落差大,那就可能會有工作組再聚的機會,希望討論時間要拉夠長

    Weng > 如果反差很大,直接由政委主持開審查會,會比較容易

    Lu > 等等,容不容許有更大的差異版進來 vTaiwan?

    草案二的老師能不能列席工作組會議,而不是躲在XX部會背後的官方版草案。

    或是公部門未來有兩套草案,一套是經過社群共識、網路討論出來的版本,一套是部會自己提出的。(凸顯跨部會差異)

    Weng > 立法院到今年夏天休會後,區域立委就都回選區選舉了,就剩下不分區在立法院,所以有會期壓力,必須趕在四月前送立法院,希望在5月31日休會前、六月延會、或臨時會能處理。送立法院的條文一定會會政委。

    Lu > 最不好的劇本,是無工作組參與下,到政委的桌上來作部會協調。最好的劇本是把草案二的作者也拉進vTaiwan 程序,經過工作組,再確認哪個草案要成為部版,但這很可能拖延提案時程。不同劇本,對於「民主參與」的想像會差很大。

    Weng > 我同意家華的想法。行政院最終只會送一個版本去立法院。若出現草案二,而有兩版本,最終會是兩案並陳去行政院,但哪個草案會「形式上代表」部會不一定。(部會也很常把自己真正想要的版本,拜託立委代言提案)

    Lu > 有沒有可能找到草案一的反對者或草案二的擁護者,找到反對 / 擁護的具體理據?而不是只是在資本三原則上的疑慮?

    au, Weng>  目前沒有想到。

    團隊分工

    時間

    飲食(12報名人+3人)

    下次聚會

    明天沒有來的工作組,依然在下次聚會的邀請名單

    明天實體、線上參與的工作組員,具備同樣的參與地位

    工作組第二次聚會完全看經濟部、金管會的進度

     314 實體討論流程 

    1. 流程說明
    2. 自我介紹
    3. 進行討論
      1. 閉鎖型公司
      2. 群眾募資
      3. 網路(跨境)交易課稅
    4. 說明 vTaiwan Next Step
    5. 大合照

    ↓現場白板記錄